[公文]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職場霸凌救濟管道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 (nari900916)時間2年前 (2023/03/11 15:48), 編輯推噓4(401)
留言5則, 4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李珮瑩 電 話:02-77367484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1643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職綜1字第1120001410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有關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對學校職場霸凌調查結果不服之救濟疑 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2月2日勞職綜1字第1120001410號函及貴局112年1月 10日高市教人字第11230279400號函辦理。 二、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2月2日勞職綜1字第1120001410號函釋略以,「. .....各級公、私立學校依中華民國行業統計分類,均歸類於教育業,適用職業安全衛生 法(以下簡稱本法)全部規定,尚無身分別之差異,故工作者如發現學校有違反本法相關 規定,自得依本法第39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先予敘明。 三、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4月29日總處綜字第1080033467號函說明三,「本總處 基於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立場,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進而檢視內部相關管理作業 及流程,爰提供『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 程(範例)』,供各機關作為防治與處理之參考」,復予敘明。 四、綜上,旨案疑義請貴局依上開規定秉權責妥處,以維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之工作權 益。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除外)、本署國中小組 本公文附件下載網址: https://sdes.kl.edu.tw/news/1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84.1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678520882.A.153.html

03/11 20:02, 2年前 , 1F
03/11 20:02, 1F

03/11 20:48, 2年前 , 2F
樓上林俊傑
03/11 20:48, 2F

03/11 21:43, 2年前 , 3F
真的欸XDD
03/11 21:43, 3F

03/13 09:49, 2年前 , 4F
可惜沒如果
03/13 09:49, 4F

03/13 09:49, 2年前 , 5F
霸凌那天 把該說的話好好說
03/13 09:49, 5F
文章代碼(AID): #1a338o5J (studyteacher)
文章代碼(AID): #1a338o5J (study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