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代理教師 服務成績(不)優良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時間6天前 (2025/01/06 21:45)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這也是申訴成功的案件
高雄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申訴人:YOO
原措施學校:高雄市甲仙區甲仙國民小學
申訴人因不服原措施學校112年8月30日高市甲仙人字第11270476701號離職證明書未加註
服務成績優良,爰向本會提起申訴,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應另為處置。
事 實
一、申訴人指稱略以:
(一)申訴人於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 日於原措施學校擔任代理教師。
(二)申訴人對於原措施學校交辦之業務皆如期處理妥善,且於111學年度擔任代理教師
之一年間即取得11次嘉獎。
(三)依教育部87年6月5日台(八七)人(一)字第87045050號函,申訴人於原措施學校離
職時並無不良紀錄,原措施學校即應於申訴人之離職證明加註服務成績優良。
(四)原措施學校未依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
施要點第 12條第1 項在申訴人之離職證明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係校長陳OO依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聘任辦法)第4條第3項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稱考核辦法)第14 條第1、2項將考核會之復議結果變更。
(五)原措施學校陳OO校長卻以抽象未附具體事證之「因下列考核項目:(1)積極配合學
校校務發展,並完成交付任務(業務職掌「課程發展」、「繪本協辦」等業務未能妥為處
理」);(2)態度誠懇、服務熱忱、充滿愛心等,未符合標準,?相關服務證明資料不予加
註『服務成績優良』。」,而變更考核會之決定,不予申訴人之離職證明書服務成績優良
之註記,實係考量無關事項,且僅有結論而未附實質事實理由。
二、原措施學校提出答辯略以:
(一)申訴人11 次嘉獎之獎勵內容,其中10次嘉獎係與原措施學校其他同仁共同達成之
績效,並非純係申訴人個人獨立完成或主責辦理之項目,取得之獎勵內容與被考核不符合
項目並無直接相關。
(二)申訴人就課程發展業務並無優良之表現,爰原措施學校就考核項目之「積極配合學
校校務發展,並完成交付任務」一項,考列不符合。
(三)申訴人若誠實告知學校,原措施學校會同意讓申訴人去金竹國小,並給予祝福,但
申訴人卻用這種汙衊的方式為之,殆無誠信的表現,爰原措施學校考評其與「態度誠懇、
服務熱忱、充滿愛心」項目不符。
(四)陳??校長考量原措施學校地處偏遠,代理教師聘任常需經多次甄選甚至開學後仍無
法招聘足額,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申訴人雖欠缺積極主動,惟只須時時叮嚀,尚屬可
用,始有詢問申訴人有無接受再聘意願之情形。
(五)申訴人係因未符合原措施學校考核要點之積極配合學校校務發展,並完成交付任務
(業務職掌「課程發展」、「協辦繪本」等業務未能妥為處理)及態度誠懇、服務熱忱、充
滿愛心等2項考核標準,爰離職證明文件未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並非出於與事務無關之考
量。
理 由
一、按聘任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略以:「……聘期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
師之平時考核,公立學校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私立學
校準用該校教師成績考核相關規定;服務成績優良之考核項目、認定標準及辦理程序由各
校自訂,並經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會核議,學校應依核議結果,成績優良者於個人離職或服
務證明文件,加註服務成績優良。」先予敘明。
二、次按教育部87年6月5日台(八七)人(一)字第87045050號函:「……二、即日起,代
課(理)教師離職時如無不良紀錄,服務學校應主動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三、代課(
理)教師得以通信方式向以往所服務之學校申請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代課(理)教師
在校期間無不良紀錄者,原服務學校不得拒絕開具;...。」再予敘明。
三、卷查資料以觀,申訴人於原措施學校111學年度擔任代理教師期間即取得11次嘉獎;
繪本協辦事項,多是文字、故事、圖文修正等,申訴人常利用下班時間工作加班,致力完
成交辦事項;112年7月25日原措施學校陳OO校長以 LINE 告知申訴人,下班前要看到校
訂課程之課本,惟此之前均未收到任何修正意見,且申訴人隨即於7月26日、7月27日完成
兩個版本校訂課程之課本送到原措施學校。可知申訴人於交辦之業務皆如期處理妥善,原
措施學校所謂考核項目不符合實為無理苛責。
四、次查原措施學校考核會原決定於申訴人之離職證明加註服務成績優良,惟陳??校長將
申訴人服務成績優良之初核結果交回復議,復議結果維持原決定,陳OO校長又予以變更
拒絕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依前開教育部87年6月5日台(八七)人(一)字第87045050號函
,原措施學校未能於申訴人離職時提出有不良紀錄,原措施學校不得拒絕開具申訴人之離
職證明加註服務成績優良,申訴人此處主張即屬有據,爰112年8月30日高市甲仙人字第
11270476701 號離職證明書未加註服務成績優良顯然不當,自無維持必要。
五、申訴人及原措施學校之其他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申訴之結果並不影響,爰不逐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申訴為有理由,原措施撤銷,原措施學校應另為適法之處置。爰依教
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0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席 王俊哲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附記:申訴人或原措施學校如不服本評議,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教育部中
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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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ari900916 (114.44.26.16 臺灣), 01/06/2025 21: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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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4:00,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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