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代理教師 服務成績(不)優良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時間6天前 (2025/01/06 21:47)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提供1件申訴成功的案件
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案號:15110028
申訴人 武世峰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學校及職稱:○○○○○○○
○○○○○○○○○住居所:○○○○○○○○○○○○○○
原措施學校 ○○○○○○○○○○
申訴人不服原措施學校離職證明未加註「服務優良」影響敘薪一事,向本會提起申訴。本
會決定如下:
主文
申訴有理由,原措施應予撤銷,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30
條規定,原措施學校應於收受本評議書之次日 30 日內依本評議書之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
,並將處理情形函復本會。
事實
一、申訴人經原措施學校○○○學年度公開甄選初聘為○○○○○○科代理教師,於聘期
結束前,原措施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聘任辦
法)第 4 條規定,辦理代理教師再聘事宜,爰請單位主管先予評核服務表現且評定未達
服務成績優良,復經原措施學校○○○年○○月○○日○○學年度第○○次教師評審委員
會以及○○年○○月○○日○○學年第○○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議決通過,嗣
原措施學校依決議發給申訴人○○○○年○○月○○日○○○○○○字第○○○○○○○
○號無註記服務成績優良之離職證明書(下稱系爭離職證明)。
申訴人復經原措施校○○○學年度代理教師公開甄選,初聘為○○○
○ 科差假代理教師,又申訴人因所代理之教師續請延長病假,經原措施學校依再聘流
程自○○○年○○月○○日再聘,爰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核定薪級並發給敘薪通知
書,其上載「(三)……○○○學年度任本校代理教師年資○年無服務成績優良證明,爰
不予採計」。申訴人不服○○
○學年度再聘所發○○○年○○月○○日○○○字第○○○○○○○○號敘薪通知書,未
採計○○○學年度服務年資,進而提起申訴。
二、兩造主張:
(一) 申訴人主張:
核發服務成績優良離職證明並追溯提敘。
(二) 原措施機關主張:
申訴無理由,請予駁回。三、本案申訴人陳述意旨略以:
(一) 根據○○說法是○學年結束後,學校會開○○個會(考評會),各單位主管會對其
單位每個老師那○○年的表現提出看法,再經由考評會委員表決通過。○○○主任也對申
訴人的工作表現提出他的看法,說申訴人不配合接行政工作,所以不給予服務優良註記(
這是事後申訴人詢問○
○○主任得到的答案),因為考評委員對申訴人不熟所以就尊重單位主管(○○○主任)
的提議並表決通過。然而,○○○主任的說法並非事實,根據申訴人剛進原措施學校跟○
○○主任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申
訴人一開始○○月初是欣然接受,並在○○月底快開學時積極要辦理行政業務交接,也積
極詢問主任何時可拿到課表方便申訴人提早備課。
(二) 結果拿到課表後,申訴人的課表有 6 種課程且跨 3 個年級,還要接行政工作(教
學組協行),主任還說註冊組有幾項業務也要申訴人分擔。因為申訴人剛進原措施學校,
一切都不熟悉,不但課程繁重行政業務也是。申訴人跟主任建議是否可以讓註冊組的業務
回歸註冊組,於是主任就主動問申訴人要不要換,於是申訴人就提議自己有當導師經驗,
經過主任協調其他老師後,申訴人就接○○導師(對話紀錄如案卷內資料)。
(三) 為何單憑○○○主任一人主觀的認定,也不用給正式的書面公文告知申訴人服務不
優良的事實跟理由,就可以判定申訴人這一年的工作表現服務不優良?此外,服務不優良
的標準為何?申訴人到現在還不知道申訴人服務不優良的真正原因。
(四) 依據教育部 87.6.5 台(87)人(一)字第 87045050 號函:「代課(理)教師離職時
如無不良紀錄,服務學校應主動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申訴人在校服務期間無犯任何
過錯,也無任何被懲處的紀錄,申訴人的教學工作競競業業,申訴人都有留下紀錄可供查
詢,申訴人無法接受○○○主任單方面毫無事實根據,濫用個人權力主觀認為申訴人表現
不佳就不給服務優良並影響個人敘薪的權益。這整件事,申訴人只能被動接受學校的考核
結果,對於與事實不符的理由,毫無答辯的機會。
(五) 因為這件事,申訴人有跟原措施學校以及他校的同事提到申訴人去年在原措施學校
○○○的課表,學校給申訴人排 6 種課程跨 3 個年級,還要申訴人接行政工作,後來因
為交接問題,申訴人行政工作接不到一個星期就轉接○○導師,課表也從 6 種課程變成
5 種課程跨 3 個年級,所有
老師都說這種排課太欺負人。這樣的安排申訴人都默默地努力教完一年,沒想到在拿離職
證明當天才知道自己沒有服務優良而無法敘薪。申訴人無法接受在學校努力付出一年後,
卻被單位主管偷偷的在背後捅一刀,要不是申訴人知道沒有「服務優良」這 4 個字無法
敘薪而主動詢問,學校還打算默默地侵害申訴人權益(課表如案卷附資料)。
四、本案原措施學校陳述意旨略以:
(一) 申訴人為代理教師經本校○○○學年度公開甄選初聘為本校○○○○
○ 科代理教師,於聘期結束前,本校依聘任辦法第○條規定辦理代理教師再聘事宜,
爰請單位主管先予評核服務表現且評定未達服務成績優良,復經本校○○○年○○月○○
日○○○學年度第○○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及○○○年○○月○○日○○學年第○次教師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議決通過,嗣本校依決議發給申訴人○○○年○月○日○○○○證字
第○○○○○○號無註記服務成績優良之系爭離職證明書。
(二) 申訴人復經本校○○○學年度代理教師公開甄選,初聘為本校○○○○部○○科差
假代理教師,爰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據其資格、學歷及採計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之職前年資核定薪級並發給敘薪通知書。
(三) 申訴人於○○○年○○月○○日提出其○○○學年度離職證明未加註服務成績優良
影響提敘,向本校請求於其○○○學年度離職證明書上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以利採計年資提
敘,經本校以○○○年○○○月○○○日○○○○○○字第○○○○○○○○○○○○號
函復申訴人略以:
「其於○○○年○○○月○○○日簽收離職證明書、於○○○年○○○月○○○日簽收○
○○學年度初聘代理教師之敘薪通知書,依上開敘薪通知書注意事項第 2 點說明:『臺
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得依教師待
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 1 個月內敘明
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學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1個月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起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
濟。』爰○○○業於
○○○年○○○月○○○日收受敘薪通知書,已逾救濟期間,本校依相關規定核發離職證
明書及敘薪通知書,核無違誤。」
(四) 復申訴人代理之教師續請延長病假,經本校依前開再聘流程由單位主管評核申訴人
服務表現,並提經本校○○○年○○○月○○○日○○○學年度第○○○次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申訴人自○○○年○○○月
○○○日再聘,爰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核定薪級並發給敘薪通知書且載明不服處分
時相關救濟程序以維其權益。
(五) 申訴人不服○○○學年度再聘所發○○○年○○○月○○○日○○○
○○○字第○○○○○○○○○號敘薪通知書未採計○○○學年度服務年資,進而提起申
訴。
理由
一、按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
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法第 42 條第
1 項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稱評議準則)第 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申訴人經原措施學校○○○學年度公開甄選初聘為○○○○○○○○○科代理教師
,於聘期結束前,原措施學校依聘任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代
理教師再聘事宜,嗣原措施學校依發給申訴人○○○年○○月○○日○○
○○證字第○○○○○○○○○○號無註記服務成績優良之系爭離職證明書。
三、申訴人復經原措施校○○○學年度代理教師公開甄選,初聘為本校○○○
○○○科差假代理教師,又申訴人因所代理之教師續請延長病假,經原措施學校依前開再
聘流程自○○○年○○○月○○○日再聘,爰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核定薪級並發給
敘薪通知書,其上載「(三)……○○○學年度任本校代理教師年資 1 年無服務成績優
良證明,爰不予採計」。申訴人不服○○○學年度再聘所發○○○年○○月○○日○○○
○字第○○○○
○○○○○○號敘薪通知書,未採計○○○學年度服務年資,進而提起申訴。
四、本件程序部分:針對原措施學校○○○○學年度再聘申訴人,所發○○○
○ 年○○月○○日○○○○字第○○○○○○○○○○號敘薪通知書,申訴人係○○
年○○月○○日提出申訴書到本會,自無逾評議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三十日申訴期間。至於申訴人○○學年度之系爭離職證明書,雖原措施學校
主張申訴人○○年○○月○○日簽收系爭離職證明書,惟於系爭離職證明書上並未有救濟
之教示條款,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
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
法定期間內所為」,申訴人於○○年○○月○○日提出申訴爭執系爭離職證明內容,以一
年計算申訴期間,申訴人並無逾期提出申訴。另申訴人為代理教師,但依照聘任辦法第
14 條第 4 款:「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四、對各該主
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終止聘約之措
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離職證明
、敘薪結果涉及待遇,申訴人自得提起本件申訴救濟。
五、 本件實體部分:依照申訴人所提供與原措施學校○○○主任的文字對話紀錄顯示:
「申訴人:你當初告訴我協行的工作沒包含獎學金,怎麼現在多出獎學金這項業務?這是
註冊組的業務是否回歸註冊組較適當?我才到○
○ ,手上 6 種課程加上教學組協行工作,無法再負擔其他多於工作了,我想就讓獎
學金回歸註冊組;主任:今年少了一組,加上註冊組沒有協助行政,每個人都是多一項業
務,○○○多了檢定業務,你多了工讀和獎學金,還是說檢定業務給你…(略);申:我對
這些都不熟;主任:大家都是一開始不會,做了就慢慢熟了,那你想換嗎?;申:還有工
讀?這是什麼?我可以改接導師?因為我接過導師,行政完全沒經驗;主任:你想接導師的
話,下午我找教學組長和學務組長討論一下看可不可行?申:麻煩您了;主任:帶過○○
部的導師?;申:○○○導師沒有,日間部導師有,應該差不多吧;主任:了解…」。綜
觀申訴人與主任對話,看不出申訴人有不配合接行政工作之情事,依照對話內容,雙方係
再討論工作調整的可能,討論中主任主動提出要不要換導師的選項。是以,申訴人主張:
「申訴人跟主任建議是否可以讓註冊組的業務回歸註冊組,於是主任就主動問申訴人要不
要換,於是申訴人就提議自己有當導師經驗,經過主任協調其他老師後申訴人就接
○○導師」,所敘與事實相符。
六、按,教育部 87.6.5 台(87)人(一)字第 87045050 號函釋:「代課(理)教師離
職時如無不良紀錄,服務學校應主動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本件原措施學校未舉出申
訴人有何不良紀錄,而指申訴人不配合行政此點亦無證據加以支持,已如前述。本件原措
施學校未在系爭離職證明上記載服務成績優良,
進而影響申訴人敘薪,兩項原措施(離職證明及敘薪通知)均有違法之處。七、本件原措
施之作成既然存有上述違法之處,自應予撤銷,原措施學校應依本評議書之意旨另為適法
之處分。至申訴人及原措施學校相關主張、攻擊
防禦方法,與未經援用之事證,在本會斟酌後,因認不影響評議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
八、綜上所述,本件申訴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30 條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主席 ○ ○ ○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如不服本評議決定,請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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