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前手息課稅 不擴及個人
債券前手息課稅 不擴及個人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爭訟多年的票券等業債券前手息課稅爭議,財政部做成重大決定,將由稅捐機關與業
者和解,同意業者附買回債券向個人融資期間的利息支出,可扣抵債券利息收入,且
追補稅對象僅及於票券等業者,不擴及與其往來的高所得者或個人股東。
財政部這項決定,雖然包括萬通票券等多家票券金融業者仍要面對追補稅款的處罰,
但補稅額將會下降。為使業者能夠接受財政部這項處理原則,昨天的會議同時決定,
稅捐機關的補稅對象只能及於企業,個人與票券金融業者的附買回交易融資期間,個
人所產生的融資利息收入,國稅局將不再追稅。
財政部昨(9)日召集五區國稅局長、金融局與證期會等相關單位,就債券前手息課
稅爭議,研商統一處理原則。由於債券前手息的課稅爭議,已經延續超過五年未解決
,在最高行政法院做成不利稅捐機關的判決後,財政部認為可以在「各讓一步」的原
則下,與業者和解。
對於未提供帳證資料的票券業者,財政部昨天的會議也訂定課稅比率。據瞭解,目前
利息的扣繳稅額為10%,無法提供帳證資料者,其實質扣繳率將降為6.25%,補稅額會
下降。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援用憲法第19條權利與義務不能割裂原則,財政部表示,票券金融
業者與個人間買賣債券的利息收入與支出,必須採用實質課稅原則,也就是業者與個
人進行附買回交易(RP),個人持有期間的融資利息支出,可以讓業者列為費用,並
扣抵其已申報的利息收入。
昨天的會議確定補稅只對企業,不再向個人追稅的原則後,全國五區國稅局將會分頭
與票券商公會和解。據指出,如果業者願意接受稅捐機關這項讓步做法,債券前手息
的課稅爭議將暫時獲得解決,國稅局也會根據業者提示的成交單與電腦帳證記錄,重
新核算票券金融業者應退或應補的所得稅。
債券前手息課稅案,肇始於83年,包括萬通、富邦等票券金融業者,原申報退還遭國
稅局剔除的債券利息扣繳稅款約計2億元,因國稅局否准退稅後,提出行政救濟,最
高行政法院在去年的8月21日首先就萬通票券案做成業者勝訴的判決後,富邦、台新
與遠東商銀的前手息課稅案,也都獲得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撤銷國稅局課稅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的理由認為,國稅局承認票券業者申報持有期間的債券利息,卻不同意
業者持扣繳憑單上的扣繳稅款抵稅,違反憲法第19條的規定,造成權利、義務出現割
裂適用,判決業者勝訴,其前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應准予扣抵,要求國稅局需重新做
適法處分。
【2003/01/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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