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最高處一倍罰鍰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兩稅合一規定,營利事業若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致
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依法將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發現,不少營利事業因疏誤或錯誤,未如實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漏報
未分配盈餘,已違反兩稅合一精神,國稅局將處以罰鍰。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繳納87年度以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
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將獲配的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的稅額,自該年度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的應納稅額中扣抵。
國稅局指出,兩稅合一制度自民國87年實施後,營利事業除必須另行設置「股東可扣抵稅
額帳戶」,並增加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辦理盈餘分配時也必須計算「稅額扣抵比率」「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及申報「全年股利分
配彙總資料申報書」等。
同時,股東可扣抵稅額申報後,營利事業帳上如仍有保留盈餘時,須再就當年度未分配盈
餘依所得稅法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自動誠實申報為所得稅法基本精神,營利事業若未依上述稅法規定,超額分
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致有短漏報應稅的未分配盈餘者,依法將處漏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2004/02/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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