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保險業務員佣金 按薪資所得課稅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回應總統候選人連戰承諾修法,讓保險業務員所得可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財政部昨(3
)日強調,保險業務員不具律師等專業人士身分,提供勞務的報酬不能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仍應依薪資所得課稅。
產壽險公會日前拜會國民黨中央黨部,要求將保險業務員的佣金收入,自薪資所得改為按
執行業務所得課稅,此一訴求獲得國民黨主席連戰允諾,將列為當選後的立法施政重點。
財部昨主動發布新聞稿,針對保險業務員長期以來尋求將薪資所得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認為並不合稅法對執行業務所得的認定要件,仍須按薪資所得課稅。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課稅方式主要的不同,在於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減除與業務相關的
必要成本與費用支出,較能實質反映真實收入。而薪資所得則一律只能扣除免稅額與扣除
額,減稅空間較小。
財政部指出,保險業務員是代表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招攬保險績效自保險公司取得勞
務報酬,保險業務本人不必投注工作設備、廣告宣傳等資本,不必承擔經營風險,明顯與
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執行業務者是代表其自身提供勞務,須自備工作處所、承擔
經營風險情形不同。
目前被財政部視為執行業務者,其所得可按執行業務收入課稅者包括: 醫師、律師、會計
師、技師、建築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等。
財政部說,我國保險業務員雖因在外招攬業務、按績效計酬、無加班費,工作時間地點具
有彈性,狀似執行業務者,但保險業務員是憑藉保險公司制定的商品,招攬保險,亦須接
受所屬保險公司辦理的基本教育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不得再雇用他人招攬保險,因此其
因提供勞務取得的執酬,實為薪資所得無異。
產壽險公會日前拜會國民黨中央黨部,要求將保險業務員的佣金收入,自薪資所得改為按
執行業務所得課稅,此一訴求獲得國民黨主席連戰允諾,將列為當選後的立法施政重點。
【2004/02/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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