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贈土地 須申報移轉現值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配偶互贈土地自今年元月16日開始,已修正須提出申請才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指
出,因應這項變革與稅捐機關管理需要,自元月16日開始,不論是否申請免課徵土增稅的
夫妻互贈土地案件,均要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在1月14日經總統公告生效,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該修
正案應自1月16日生效。修正案中已將配偶互贈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條文,修改為得
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上述規定,財政部表示,配偶互贈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在申報土地移轉
現值時,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並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以便
供稅捐機關審核適用免課土增稅規定。
財政部強調,未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夫妻互贈土地案件,自修法生效日後,將
適用需課徵土增稅。
財政部指出,稅法修正改為須申請才可免課徵土增稅,其因鑑於配偶互贈土地一律免課土
增稅,日後再移轉給第三人時,還是要以土地第一次贈與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稅,為考量當事人有可能在贈與時即有意願繳稅,因此修法改
為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課徵或免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互贈土地自今年1月16日起改為申請後才免課徵土增稅,凡是發生在1月16日以後的案
件都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財政部昨天也表示,在1月16日以前的配偶互贈土地案件仍適
用舊法。
【2004/02/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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