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度售屋所得稅 北市19% 高市16%
■ 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核定「9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的財
產交易所得標準」,與91年度比較沒有變動。去年售屋的納稅人稅負和上年相同。
財政部解釋,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顯示,92年房屋實際交易價格和91年相較幾無變
動;所以,前述標準維持91年度的標準。
9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所得課稅標準如下:
‧台北市:19%
‧高雄市:16%
‧市(原省轄市):13%
‧縣轄市:10%
‧鄉鎮:8%
計算基礎為房屋評定現值。
【2004/02/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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