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退休金 不得自準備金撥付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經理人因屬公司委任,與一般勞工不同,其退休金自不得從
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撥付。
近來不少公司詢問,經理人以上主管人員的退休金應如何提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
公司法「委任」的總經理、經理,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的專戶撥付,不過為了維
護這些職員權利、並在提撥或提列基礎不重複的原則下,則可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
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數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為限。
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並符合財政部相關規定者,每年
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金,並以費用列支。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一般營利事業每年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數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已
付薪資總額15%為限,而許多營利事業常將總經理、經理、董事等人員的退休金自勞退準
備金專戶支應,但因上述經理人與營利事業係屬委任關係,非屬勞動基準法上「受僱用勞
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依法所提撥的勞退準備金專戶支應,但可由事業單位以當年度費
用列支。
此外,事業單位可依前列所得稅法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至於經理人的退休條件與依據,則按公司自訂的退休辦法、或由經理人與公司自行約定。
【2004/03/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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