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賣給私生子女 沒買賣證明得繳贈與稅
■ 記者郭文平/台北報導
出售不動產給非婚生子女的民眾要注意了,高雄市國稅局昨天表示,這類不動產移轉,如
果沒有資料證明確實為「買賣」,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屬稅法規定的二等親以內親屬財產
買賣,需要繳納贈與稅。
很多民眾以為,出售房子給非婚生子女就不屬於親屬的範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是稅
務圈實務並非如此。高雄市國稅局最近有個案例,一位林姓的男子,將名下不動產出售給
其妻子與前夫所生子女,因為是買賣、非贈與,兩人也自認沒有親屬關係,因此未申報。
但國稅局認定,林君與妻的前夫所生子女為「一等親的直系姻親關係」,屬遺產及贈與稅
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需繳納贈與稅。
林君在接到國稅局局通知申報函後,不以為意,不但沒有在十天內申報贈與稅,也沒有提
供收取價款資料,證明確實為買賣,因此被補課徵贈與稅500多萬元,並處一倍罰鍰。
高雄國稅局說,二親等以內親屬財產買賣,依法以「贈與」論,需要核課贈與稅;但如能
提出收付價款的證明文件,及出售人收取價款的資金去路、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資金來源,
且該支付的價款,又非由售出財產的賣方貸款給買方,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才可免
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呼籲,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發函通知申報,納
稅義務人應於十日內申報。
【2004/03/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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