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若不依法扣繳 有逾期扣繳問題
■ 劉菁菁
甲辦理抵利型房貸,貸款本金900萬元,同時存入500萬元,貸款利率若為年息4%,並與銀
行約定存款免息。在國稅局眼中,甲的房貸利息支出是900萬乘上4%,有36萬貸款利息,
但是也有存款利息收入,也就是以500萬乘上4%,有20萬元存款收入。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儘管客戶與銀行約定這部分存款免息,帳目上也是如此認列;但是,
要問這筆存款的「實質效果」為何,實際上這筆存款用來扣抵貸款,所以,發揮了和貸款
利率同樣的效果;也就是雖然現在已經找不到年息3%、4%的台幣存款利率,但是因為用來
扣抵貸款,所以將存款利率的效果提升至3%、4%的水準。
台北市國稅局說,去年7月間上海匯豐銀行詢問這個問題時,北市國稅局就如此答覆,可
是上海匯豐銀希望答覆的層次向上,所以又彙集了5區國稅局的意見,結果只有中區國稅
局認為不必設算這筆存款利息收入,其餘各區國稅局都認同北市國稅局說法,後來由賦稅
署裁定採用北市國稅局的意見後定案,這個解釋令的效令視同母法,金融機構若不依法扣
繳,有逾期扣繳的問題。
【2004/03/09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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