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產品工程服務業 減免認定放寬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放寬高階積體電路產品工程服務業的免稅所得,以拉平IC產業中,設計業與產品工
程服務業的減免待遇。
財政部表示,有鑑於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業及產品工程服務業,除從事設計及研發工作外,
多數業者亦將所設計的成品委外製造,產製屬自有品牌或自行設計的產品。政府為考量該
等產業的特性,在91年1月1日施行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
勵辦法中明定,IC 設計業及產品工程服務業的免稅範圍,除產品設計、研發外,應進一
步擴大至自行銷售依其經核准投資計畫完成的設計所產製,屬獎勵辦法所規定的最終產品
。
財政部並在92年5月9日公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
」第14點第4項中規定,符合獎勵辦法的IC設計業,其委外加工比率的計算,以與經核准
投資計畫勞務有關的設計勞務成本及委託設計成本為限。
不過,因為上述計算要點適用對象範圍,並不包括產品工程服務業,為符合獎勵辦法修正
意旨,使產品工程服務業的免稅待遇可以與IC設計業相同,財政部昨(10)日再度補充規
定,凡符合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第6目規定,並從事該辦法所規定產品研發、設計的
產品工程服務業,其產製該辦法規定產品的委外加工比率,亦可準用計算要點第14點第4
項有關IC設計業委外加工比率規定。
財政部認為,上開針對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規定研發、設計的產品工程服務業有關委
外加工比率的計算,已作相當幅度放寬,公司在適用該免稅規定時,應特別留意以維護自
身權益。
【2004/03/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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