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公司講師大陸扣繳稅款得在台扣抵
■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Claire讀者問:
請教有關人員到大陸工作所需扣繳稅事項。
我的情形是:
以顧問公司名義前往大陸企業做教育訓練講師,而大陸的企業將以匯款(美元)方式給付
此筆費用,但對方將自行扣除此筆金額的10%及5%的稅金,再將餘額的部分匯入本公司台
灣帳戶。有關此一費用的稅額如何計算 假設一堂課的費用是1萬美元,大陸地區實付金額
為多少,其原因為何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台灣地區顧問公司到大陸從事教育訓練講座,依照所得稅法第3條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必須要全入帳,大陸地區扣繳稅款,只要能夠取具相關證明
,並經兩岸驗證機關(台灣地區為海基會)驗證後,即可在申報所得稅時,辦理扣抵。
以問題中所舉假設一堂課費用為1萬美元為例,台灣顧問公司在取得大陸公司匯款入帳後
,即要以1萬美元做為收入入帳,至於大陸地區扣繳稅率若為10%,扣繳的美金1,000元即
可申報為扣抵稅額。依照我國的營所稅率為25%計算,大陸扣除的1,000元稅款,應可全額
抵稅。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3/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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