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員工薪資 不得透過個人帳戶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調查發現,部分企業負責人利用個人的銀行帳戶發放員工獎金,不但
違反所得稅扣繳義務,同時也涉嫌協助員工漏報所得稅,這類行為己被財政部列為查核對
象。
賦稅署稽核組最近在查核一件個人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其所投資經營的公司,透過個
人的銀行帳戶發放員工獎金,卻沒有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連帶導致員工取得的獎金,也
沒有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照稅法規定,除了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標準者
,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稅的項目外,凡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的薪津、俸
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均屬薪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在
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取得者則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賦稅署稽核組查獲個人投資經營的公司,未透過公司的金融機構帳戶,卻以自己的帳戶發
放員工獎金,造成違反扣義繳義務,與協助員工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行為,都要處罰。
依照稅法,經查獲違反扣繳義務者,除了須在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外,尚應處以罰
鍰。個人漏報所得,亦應依規定補稅處罰。賦稅署指醒納稅人,如有未依法辦理扣繳或漏
報個人所得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以免受
罰。
【2004/03/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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