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拋棄繼承在台財產 應二個月內申請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我國國民死亡後,其繼承人如果是未在我國境內設籍的華僑,
或僑居國外者,欲申請拋棄繼承時,仍應依我國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自知悉得繼承
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請。
國稅局指出,最近在受理我國國民死亡的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繼承人為未在我國
境內設籍的華僑,或僑居國外者,在拋棄繼承時,代理人往往僅檢具僑居地的我國使領館
,或政府指定合法僑團簽證的繼承人拋棄繼承聲明,並委託辦理的授權書。但依我國民法
規定,繼承權的拋棄如未依法定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
國稅局提醒個人受託代辦華僑或僑居國外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在取得聲明拋棄繼承並經簽
證的國外授權書後,應掌握民法規定的時效,自知悉得繼承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
為之,以善盡代理人責任。
【2004/03/17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03
tax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