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場所銷售貨物 須辦登記
■ 記者邱馨儀整理
王小姐問:
已失業多月,日前於自宅一樓從事早餐及泡沫紅茶生意,貼補家用,並未設有招牌及雇用
員工,且收入不多,是否可免辦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答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
為銷售貨物,王小姐於自宅一樓從事早餐及泡沫紅茶生意行為,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
,縱未設有招牌及雇用員工,且收入不多,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不過其
每月銷售額如未達新台幣6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則無需繳納營業稅。
若於固定場所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行為,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倘未辦理營業登記而
經稽徵機關查獲或他人檢舉者,將遭稽徵機關科處3,000元至3萬元罰鍰,營業人若有類似
營業情形者,請儘速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3/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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