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至89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3/23 01:3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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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89年度以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累計的資本公積,經股東會或全 體股東同意轉列保留盈餘,屬於87年度至89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部分轉列的盈餘,無須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屬於86年度及以前年度處分資產 溢價收入部分,如於轉列保留盈餘後,其截至86年度的累積未分配盈餘超過同法第76條之 1規定限額時,得免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 國稅局強調,上述87年度至89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的資本公積,既經依規定轉列保留盈 餘,之後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比率的分 母應含括該轉列的盈餘。各業者如以該轉列的盈餘進行分配,應依同法條規定計算各股東 獲配的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予股東,並應依同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4款規 定辦理。 【2004/03/22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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