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列徵收計畫 可當欠稅擔保
■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後,申請提供道路用地作為欠稅擔保,所提供的道路用地必
須無產權糾紛,並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才能作為欠稅擔保解除出境限制。
南區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達一定金額,遭稅捐稽徵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
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限制出境。如要解除出境限制,依該辦法第5條規
定,除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外,亦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相當擔保,而所謂的「
相當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是指相當於擔保稅款的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的外幣、核准上市的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
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
無產權糾紛的財產。
納稅義務人提供道路用地作為欠稅擔保,必須符合上開易於變價及無產權糾紛規定,而土
地如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編列預算,並經當
地縣市議會通過,即符合「易於變價」條件。
【2004/03/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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