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A發票對獎 觸法
■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統一發票成了營業人侵占他人財物的標的物之一。有些營業人或所僱用的員工,於顧客消
費時,未依規定將已開立的發票交付買受人,據為己有,意圖對獎以冒領中獎獎金,或銷
貨不開立發票,卻開立大量無交易事實的小額發票,增加中獎機會。這些行為都已構成違
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
,應就其未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另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規定,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因此,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務或勞務時應誠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將開立發票當
場交付予買受人收執,以免觸犯法律,同時消費者於購物消費時,亦應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
【2004/03/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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