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移轉訂價配套措施 宜速訂定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豐淦指出,營所稅查核準則明定移轉訂價的計算方式後,
其他的配套方法也應及早出爐,否則將難以避免納稅義務人必須「每事問」的現象,徒增
徵納雙方的困擾與不便。
張豐淦與勤業眾信另一會計師杜啟堯共同編著的〈移轉訂價教戰手冊〉最近出版,不僅蒐
錄全球38個國家移轉訂價法規摘錄,更從美、澳、日、韓、大陸、歐盟等主要國家的規定
,分析台商的因應對策。
例如,各國目前普遍採行的預約訂價協議 (A-PA)制度,國際大廠為達到全球稅負確定性
,多已向當地稅局提出申請,不過,國內所得稅法與APA間仍存有不少模糊地帶,張豐淦
提醒台商須先檢視當前繳稅型態,確定適用移轉訂價是否較為有利,再掌握恰當時機提出
申請,以避免其他稅法衍生的問題。
張豐淦也指出,目前外商對國內移轉訂價最感頭痛的,就是管理費用、權利金扣抵的問題
,尤其對已做好全球租稅規劃的企業而言,有些交易型態在國內無法認列,而所得稅法中
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須課稅,也產生許多認知上的差異。
而查核準則明定的三種移轉訂價方法,屬於較為傳統、以交易為基礎的方法,但企業有時
真的很難調查其他非關係企業的成本,適用上有困難,當然造成「每事問」的麻煩。他建
議主管機關可在第4條「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方法」中,增加其他以利潤為基礎的計算方式
,較符合實務需要。
張豐淦舉財政部於87年發布的一解釋令為例,外商在台設立物流中心,有關所得稅的課徵
問題,是按該交易流程占整段交易總利潤的貢獻程度、乘上同業利潤標準後的25%來計算
,即已隱含利潤基礎的觀念於其中,值得做為日後修法的一項參考。
【2004/03/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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