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贈與免稅 須農用 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略不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3/25 03: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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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讀者 官田鄉的陳先生問:最近聽朋友說,爸爸贈與農地給兒子不用課贈與稅,是真的嗎?如果 哥哥有一塊農地贈與弟弟,要不要課贈與稅?另外那塊地若是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不是農地 ,有沒有贈與稅的問題?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 以及該農業用地上面的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者,不用課徵贈與稅。 也就是說,爸爸贈與農地給兒子,哥哥(姊姊)贈與農地給弟弟(妹妹),或是阿公、阿 嬤贈與農地給孫子、孫女都不用課徵贈與稅,但值得注意的是,受贈人從受贈農地的當天 起算五年以內,必須將受贈的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才行,而且在五年的管制期間內不能把 農地移轉給別人,除非是因為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否 則稽徵機關會依照規定追繳贈與稅。 至於贈與標的如果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 間贈與而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免徵贈與稅。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子女免課贈與 稅,可是如果贈與弟弟,因為兄弟姊妹間屬旁系血親關係,並非直系血親,所以要課贈與 稅。(記者邱馨儀整理)(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3/24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32
文章代碼(AID): #10OUL6HK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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