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贈與免稅 須農用 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略不同
■ 本報讀者
官田鄉的陳先生問:最近聽朋友說,爸爸贈與農地給兒子不用課贈與稅,是真的嗎?如果
哥哥有一塊農地贈與弟弟,要不要課贈與稅?另外那塊地若是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不是農地
,有沒有贈與稅的問題?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
以及該農業用地上面的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者,不用課徵贈與稅。
也就是說,爸爸贈與農地給兒子,哥哥(姊姊)贈與農地給弟弟(妹妹),或是阿公、阿
嬤贈與農地給孫子、孫女都不用課徵贈與稅,但值得注意的是,受贈人從受贈農地的當天
起算五年以內,必須將受贈的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才行,而且在五年的管制期間內不能把
農地移轉給別人,除非是因為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否
則稽徵機關會依照規定追繳贈與稅。
至於贈與標的如果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
間贈與而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免徵贈與稅。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子女免課贈與
稅,可是如果贈與弟弟,因為兄弟姊妹間屬旁系血親關係,並非直系血親,所以要課贈與
稅。(記者邱馨儀整理)(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3/24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32
tax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