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大陸親屬 可附來台旅行證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3/27 05: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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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曾經檢附經驗證的大陸親屬證明文件,若有大陸親屬來台探親,為便 民起見,納稅人在下一年度申報大陸扶養親屬免稅額時,只要檢附入出境管理局核發給大 陸親屬的旅行證,不必再申請驗證即可報稅。 近年來海峽兩岸民間交流頻繁,有大陸地區親屬的民眾,若曾經依規定檢附「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 實的案件,日後大陸親屬來台時,民眾申報大陸親屬免稅額的手續將簡化。 財政部指出,民眾曾經申報扶養的大陸地區親屬,若在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台灣地區 探親,民眾在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為便民起見,可以免附「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只需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 局核發給大陸親屬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即可列報扶養大陸親屬 免稅額。 不過,財政部規定,大陸地區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的大陸親屬仍屬存活文件,納稅義務 人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若大陸親屬無出入境管理局核發的旅行證,為證 明該親屬仍存活,仍應逐年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 ,才可以認列免稅額。 【2004/03/26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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