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稅自動補報補稅 免罰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規定,進口商進口貨物經海關電腦篩選為應審應驗貨物前,如涉有虛報進口稅捐情
形且已自動向海關補報並補稅者,可以援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基隆關稅局最近即發生有某家廠商向海關報運進口IC電子零件乙批,經電腦篩選為C3應審
應驗通關方式,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該公司涉有虛報進口數量的漏稅行為。
這家廠商在被查驗前,因為已經委託由報關業者提出補正資料,但因沒有在海關電腦核定
其屬C3查驗通知之前提出申請,海關雖認定其行為形同報備無效狀態,但因該廠商同時觸
及逃漏營業稅行為,可否適用稅捐稽徵法免罰規定,海關要求財政部應明確解釋。
財政部指出,目前許多進口虛報案件因來貨屬於免徵關稅貨物,可以免依海關緝私條例議
處,但其虛報情節卻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罰則,倘若進口人在海關緝獲前,
但未在海關核定查驗通知之前補報數量,能否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的免
罰規定,確實不明確。
有關這個問題,財政部日前核示指出,進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是由海關負責代徵,其徵
收程序亦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
【2004/03/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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