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地部分移轉 無須補繳全部贈與稅
■ 記者邱馨儀整理
李先生問:我在兩年前將一塊農地贈與給兒子、女兒各一半的持分,經國稅局核定免贈與
稅,但須列管五年不得移轉。現在兒子因急需一筆錢,打算將他受贈的持分農地出售。請
問,國稅局向我追補贈與稅時,是就整筆農地或僅就我兒子受贈部分補徵?
南區國稅局答覆:
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給子女二人共有時,如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
規定核定免徵贈與稅後,其中之一的受贈人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
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受贈人可以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供國稅局審核,則
國稅局將僅就這位受贈人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而不是整筆補稅。
以李先生詢問的案例而言,如果能提供國稅局該筆農地經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
將就兒子持分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3/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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