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退稅 下月15日前兌領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9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四批退稅案件,納稅人未採用轉帳劃撥退稅者,各國稅
局已以退稅憑單方式退還,兌領有效期限自今(93)年3月8日至4月15日止,民眾應在期
限內兌領退稅。
不過,財政部也強調,因為退稅憑單性質較為特殊,民眾如不慎遺失或汙損需要補發時,
並不須辦理掛失止付及公示催告等手續,只要向各別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提出聲明書,
聲明「如經發現重複兌領,願負法律責任」,俟兌領有效期間過後,經查核確未兌領,就
會儘速補發。
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逾期未兌領者,尚可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但最長不得
超過該年度最後一批退稅兌領期限。
【2004/03/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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