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他益信託贈與 可扣除債務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3/30 20:5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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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整理 陳先生問:我和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約定將名下財產委託受託人管理處分,受益人為我 兒子。但信託財產在成立前已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並約定由兒子負責償還。那,我 兒子所承擔的債務可否從贈與總額當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答覆:本件委託人在信託契約訂立時,即約定將其全部信託利益移轉予其子, 這就是一般所稱的他益信託。這種他益信託應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其子 ,因此委託人應在訂立信託契約後30日內,以該受益權作價向委託人住所當地國稅局申報 贈與稅。 委託人當年內除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00萬元外,因本件信託財產於信託契約成立 前已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如約定由受益人負責清償,則該債務負擔尚可自贈與總額 中扣除。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3/30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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