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房租支出 不一定需要房東收據
■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讀者問:
我在外租屋,但只有租賃契約,而房東卻不肯給收據,就我所知,他仍是以自用住宅的名
義作為貸款利息的扣抵,若向他要求收據,則被威脅調高租金。請問是否可以用檢舉逃漏
稅或其他方法來制止,也能使我可將租金支出作為扣抵。
財政部賦稅署答:
一、申報房屋租金支出,並不一定需要房東開立收取租金的收據。只要你握有房屋租賃契
約,且若採取匯款方式交付租金,不要用現金,就會握有交付租金的證明,不會影響你申
報租金支出的權益。
二、依據讀者的描述,房東出租的房屋似乎仍有向金融機構貸款,依照稅法規定,向金融
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要扣抵所得稅,必須符合房屋做自用住宅使用的前提,但你的房東把
房子租給你,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使用的規定,如果你申報租金支出,相對就會使房東失
去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的優勢,同時還要面臨被補課徵租金收入所得稅的局面,這也是
你的房東不願意讓你申報租金支出減稅的主因。
三、你當然可以檢舉你的房東,對一個守法的國民來說,檢舉漏稅是每個人應盡的責任,
大家應該合力打擊逃漏稅。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4/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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