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前認錯繳清 漏稅可輕罰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4/06 02:41),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違章漏稅行為有機會獲得更輕的漏稅處罰。財政部重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與倍數 表,凡漏稅被查獲的納稅人,願意坦承漏稅事實並承諾繳清稅款,則可獲得較低的漏稅罰 鍰處分。 這項較一般漏稅處罰更輕的裁罰,適用於所得稅、營業稅最多。財政部同時在修正稅務違 章案件裁罰金額及倍數表時,增訂包括: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以及信託財產受託人短報 信託財產收益等多項違章行為的罰鍰處罰標準。 此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企業已依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日後被查獲有短漏報者,短漏報稅額在5萬元以 下者,處漏稅額0.25倍罰鍰。但裁罰核定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者,按 漏稅額處0.2倍罰鍰。漏稅額超過5萬元以上者,處0.5倍罰鍰; 坦承漏稅並承諾繳稅者, 處0.4倍罰鍰。 二、信託行為的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或虛報相關成本、費用,致短漏報受益 人所得額者,按短計所得額處5%罰鍰,但最低不得少於1.5萬元。 三、企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處7,500元罰鍰; 通知限期補報 ,逾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7,500元罰鍰至補報為止。 四、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按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五、期貨交易稅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應代徵金額發生短漏代徵情形者,處20倍罰鍰 並需負賠繳稅款責任。 六、企業逾規定時限未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繳交營業稅者,經查獲後坦承漏稅並承諾 願意補稅者,罰鍰可自三倍降為二倍。 七、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裁處五倍罰鍰,查獲後坦承漏稅並承諾願意補稅者,罰鍰降 為三倍。 財政部修正後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及倍數表已自3月29日開始實施,未確定案件依照 規定,亦可適用修正後較輕的裁罰倍數或金額懲處。 【2004/04/05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199
文章代碼(AID): #10SQXaSd (tax)
文章代碼(AID): #10SQXaSd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