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前認錯繳清 漏稅可輕罰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違章漏稅行為有機會獲得更輕的漏稅處罰。財政部重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與倍數
表,凡漏稅被查獲的納稅人,願意坦承漏稅事實並承諾繳清稅款,則可獲得較低的漏稅罰
鍰處分。
這項較一般漏稅處罰更輕的裁罰,適用於所得稅、營業稅最多。財政部同時在修正稅務違
章案件裁罰金額及倍數表時,增訂包括: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以及信託財產受託人短報
信託財產收益等多項違章行為的罰鍰處罰標準。
此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企業已依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日後被查獲有短漏報者,短漏報稅額在5萬元以
下者,處漏稅額0.25倍罰鍰。但裁罰核定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者,按
漏稅額處0.2倍罰鍰。漏稅額超過5萬元以上者,處0.5倍罰鍰; 坦承漏稅並承諾繳稅者,
處0.4倍罰鍰。
二、信託行為的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或虛報相關成本、費用,致短漏報受益
人所得額者,按短計所得額處5%罰鍰,但最低不得少於1.5萬元。
三、企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處7,500元罰鍰; 通知限期補報
,逾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7,500元罰鍰至補報為止。
四、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按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五、期貨交易稅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應代徵金額發生短漏代徵情形者,處20倍罰鍰
並需負賠繳稅款責任。
六、企業逾規定時限未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繳交營業稅者,經查獲後坦承漏稅並承諾
願意補稅者,罰鍰可自三倍降為二倍。
七、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裁處五倍罰鍰,查獲後坦承漏稅並承諾願意補稅者,罰鍰降
為三倍。
財政部修正後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及倍數表已自3月29日開始實施,未確定案件依照
規定,亦可適用修正後較輕的裁罰倍數或金額懲處。
【2004/04/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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