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公會自留款 須繳營業稅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技師公會不屬於營業稅法中農漁會、工商團體,扣除支付會員的費用後,所餘的自留款項
仍視為銷售勞務所得,並須依法課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即以此為由,駁回台灣省水
土保持技師公會所提起的上訴。
水土保持技師公會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即自民國86至87年間自行營業,銷售勞務達50
0萬餘元,而未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核定補稅,並課以兩倍罰鍰。公會不服,申請複查
結果未經變更,而提起上訴。
公會向法院主張,其為公信單位,成立目的則在代理政府管理技師,並為社會公眾處理技
術鑑定、或技師公信力不足的業務,其章程更明定,公會撤銷或解散時,剩餘財產應歸屬
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強調其並非利益團體,亦無依法繳
納營業稅的必要。
公會也指出,根據營業稅法規定,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等團體,銷售貨物勞務收入
免徵營業稅,至於各種技師公會是否屬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仍有斟酌空間。
技師公會在我國稅法上的認定與免稅範圍本有疑義,後因林肯大郡案件後,台北縣政府直
接委託四個技師公會辦理相關鑑定作業,是否應課徵營業稅再度引起關注。後財政部於88
年做出解釋,才確定各公會自留款項部分,係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徵營業稅。
台北市國稅局則指出,根據上述解釋令,技師公會接受政府委託所做的各項鑑定、審理執
照業務,實際上仍由各技師會員辦理,公會將收取的鑑定費轉付會員、並扣繳所得稅款後
,屬公會代收轉付款項,免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但公會自留款項屬於公會處理行政業
務所收取的手續費性質,既為銷售勞務收入,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各公會除會費與年費收入不計入營業稅範圍,扣除轉付給會
員的收入,該筆自留款項即為處理行政作業所收取的手續費,自應繳稅。因此決定駁回水
土保持技師公會提起的上訴,除補稅以外,因其未依規定辦理登記,並應課處罰鍰。
【2004/04/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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