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獲配股 須列當年未分配盈餘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兩稅合一實施後,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公司,所獲配
的股票股利雖不列入所得課稅的所得額,但在進行未分配盈餘結算申報時,仍應計入當年
度未分配盈餘課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某公司申報89年度營所稅,未將本年度獲配的股票股利列入未分配盈
餘,致短報未分配盈餘,國稅局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法處一倍罰鍰。
該公司不服,向法院主張其獲配股利所得給付年度雖為89年度,但所屬年月為86年1月至2
月,而非87年兩稅合一實施後的所得額,所以不需計入未分配盈餘辦理結算申報,但經復
查、訴願,仍維持國稅局原核定及原處分。
國稅局表示,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的投資
收益,應以被投資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或決議的分配數為準,並以其除權或除息基準日的年
度,為權責發生年度。
至於未訂或除權、除息基準日不明確者,則以同意分配股息紅利的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
日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而自87年度1月1日起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列入所
得額,但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獲配其所投資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無論係現金或股票股利,雖不
計入結算申報之所得課稅,但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時,仍應一併申報。
【2004/04/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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