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售房屋 有限度扣抵所得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損失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
總額中扣除,不過扣除額須以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不能全額扣除。
國稅局最近發現,許多納稅人誤將其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年度中出售房屋產生的財產
交易損失,全數申報自當年綜所稅中扣除,已違反稅法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個人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
所得為限;當年度若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
易所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欲申報因出售房屋而產生的財產交易損失時,應檢附該房
屋購入及售出契約書、發票等相關付款證明,以利稽徵機關就其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
得扣除,或核發財產交易損失證明。
而若當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而前三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者,則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前三
年度的財產交易損失證明單,才可據以扣除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也提醒其他若屬出售土地、證券及期貨損失者,因稅法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
財產,交易所得免稅者,若有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
【2004/04/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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