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漿顯示器模組玻璃 免貨物稅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電漿顯示器模組用的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
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的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生產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免徵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
捲邊或不捲邊的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平板玻璃,從價徵收10%貨物稅。但導電玻
璃及供生產模具用的強化玻璃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所稱導電玻璃,究竟是指成品還是原料,現行規定並不明確。為
促使購買平板玻璃製成導電玻璃與直接進口導電玻璃成品稅負相同,以扶植國內光電產業
,同意凡用以製成導電玻璃的平板玻璃,亦可參照導電玻璃免徵貨物稅,以符課稅公平。
國內目前已擁有製造電漿平面顯示器(PDP)的技術與能力,財政部說,據經濟部工業
局表示,生產電漿顯示器模組用的玻璃基板屬低鈉玻璃,其對平坦度及透光度比一般平板
玻璃的要求高,其所用的前板玻璃、後板玻璃及測試玻璃在製造過程皆需作成電極,因而
必須鍍上導電層。因此,電漿顯示器模組所用的玻璃應屬導電玻璃的範疇。
基於尊重主管機關意見的理由,財政部同意採納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准許生產電漿顯示器
模組用的玻璃,可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後,比照導電玻璃免徵貨物稅。
【2004/04/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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