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報扶養人 當心被釘上
■ 本報記者郭文平
申報綜合所得稅最基本的節稅權利是「免稅額」,一般說來,除了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
享有免稅額外,還有包括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60歲以上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未成年子女
等,都符合規定列報免稅額的扶養親屬。但近年來國稅局都會注意,納稅義務人如果申報
免稅額人數過多,都會被國稅局釘上詳查。
所謂「免稅額」,是計算綜合所得稅中的減項,依照今年報稅標準,納稅義務人本人、配
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可扣除7萬4000元;年滿70歲者可加扣50%,也就是11萬1000元。
國稅局估計,一般來說現在的「核心家庭」裡,除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外,若再加上兩個子
女、父母,家庭人口數最多6人。如果超過這個人數,納稅義務人如果又提不出有力的扶
養事實證明,就有浮報扶養人頭,企圖避稅的嫌疑。
符合申報扶養的標準的親屬,第一類是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年滿60歲的直系親屬,或是未滿
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親屬;第二類則是納稅義務人未滿20歲子女,或滿20歲但因在學
、殘障等因素,仍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第三類則是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兄、弟、姊、妹等未滿20歲,或滿20歲但因為在學、身心殘
障、無謀生能力,而受到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者。上述三類只要納稅義務人拿得出相關文件
,一般來說國稅局都比較不會懷疑。
第四類則是「其他親屬」類,包括了像是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叔、伯、甥、舅等,或納稅
義務人及配偶的兄、弟、姊、妹等,這類的親屬如果符合規定,當然也可列報撫養,但屆
時國稅局可能會仔細的詳查是否確實有扶養事實,一旦證據無法說服國稅局,就可能被補
稅。
【2004/04/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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