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回收車 免貨物稅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政府衛生或環保機關為辦理廚餘清運與回收再利用工作,所購置的廚餘回收
車如附有特殊裝置,可以免徵貨物稅。
依據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的特種
車輛,免徵貨物稅;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特種
車輛,包括專供公共衛生使用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及掃街車等。
近期各縣、市政府環保單位為落實環保工作,達到資源回收再利用及垃圾減量的目的,除
辦理資源回收工作外,並積極推動廚餘回收措施。
財政部表示,由於廚餘回收與資源回收性質類似,同為政府推動的環保政策,廚餘如未分
類回收,亦須當垃圾處理,因此廚餘回收車的實際用途與垃圾車相同。
為期有一致的處理原則,財政部已經同意,廚餘回收車如由政府衛生或環保機關購置,附
有特殊裝置如擴音器、警示燈與工作燈,車身兩側漆有單位名銜及廚餘回收車字樣,而且
確係專供廚餘清運及回收使用者,即可比照垃圾車,免徵貨物稅。
【2004/04/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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