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徵收未領補償費 仍列遺產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4/09 02: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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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整理 讀者陳先生問:被繼承人生前土地被徵收,但尚未具領徵收補償費,土地是否需要列入遺 產申報? 南區國稅局答覆: 土地法第235條規定,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對於該土地的權利義務,於應受的補償發 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權利。 因此,土地被徵收,在政府尚未將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以前,這些土地,仍應併入被繼承 人遺產申報遺產稅。 補償費發給完竣還包括提存法院在內。也就是說,如果拒領補償費,而由政府將這筆補償 費提存法院,也視為補償費發放完竣,完成法定徵收手續。 但如果拒領後還未辦理提存手續,則尚未完成法定徵收手續,這些土地仍然屬於原所有權 人的財產應申報遺產稅。 最近在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一繼承人漏報兩筆遺產土地,該繼承人表示,這兩筆土 地已被政府徵收所以未申報。但實際上,這兩筆土地公告徵收後,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 承人拒領補償費,由於縣政府未查得全部繼承人姓名,所以尚未辦理提存手續。因此認定 這兩筆土地仍應併入遺產課稅。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4/08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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