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徵收未領補償費 仍列遺產
■ 記者邱馨儀整理
讀者陳先生問:被繼承人生前土地被徵收,但尚未具領徵收補償費,土地是否需要列入遺
產申報?
南區國稅局答覆:
土地法第235條規定,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對於該土地的權利義務,於應受的補償發
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權利。
因此,土地被徵收,在政府尚未將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以前,這些土地,仍應併入被繼承
人遺產申報遺產稅。
補償費發給完竣還包括提存法院在內。也就是說,如果拒領補償費,而由政府將這筆補償
費提存法院,也視為補償費發放完竣,完成法定徵收手續。
但如果拒領後還未辦理提存手續,則尚未完成法定徵收手續,這些土地仍然屬於原所有權
人的財產應申報遺產稅。
最近在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一繼承人漏報兩筆遺產土地,該繼承人表示,這兩筆土
地已被政府徵收所以未申報。但實際上,這兩筆土地公告徵收後,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
承人拒領補償費,由於縣政府未查得全部繼承人姓名,所以尚未辦理提存手續。因此認定
這兩筆土地仍應併入遺產課稅。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4/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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