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主動檢討稅法 化解民怨
■ 記者 陳美珍
綜合所得稅雖是自動申報制度,不過,要民眾充分瞭解稅法後再報稅,基本上並不可能。
因為誤解稅法而產生的課稅糾紛,稅捐機關如以稅法堵民怨,只會讓納稅人更怨,財政部
應該主動檢討稅法,讓納稅人繳稅能夠更服氣。以選用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為例,過
去即常有民眾因為一時不察,錯用了適當的扣除方式,等到被稅捐機關通知調整補稅時要
改,已經過了時機。納稅人縱使握有讓自己稅負減輕的證據,稅捐機關礙於稅法,也不能
再受理。事實上,稅捐機關一直希望財政部能夠放寬列舉扣除額的適用規範,避免民眾以
不瞭解稅法,要求國稅局重新調整稅額。不過,財政部對此並沒有做出明確的回應。同樣
的問題過去也發生在夫妻選錯納稅主體,稅捐機關該不該主動調整退稅這件事上。經過納
稅人不斷抗議,財政部也在去年修了所得稅法,賦予稅捐機關可以主動調整夫妻合併申報
案件納稅主體的合法權限,解決了紛爭。相較於選錯扣除額的民眾,財政部無妨也採取同
樣的原則,只要民眾能夠拿得出列舉證明相關合法文件,即使已是核課確定的案件,也應
讓民眾有調整應納稅款,減輕納納稅負擔權利,才能創造更和諧的徵納關係。
【2004/04/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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