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申報扶養親屬 先報先贏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4/14 22: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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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黃先生問:請問兄弟二人91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同時都申報父母為受扶養親屬 ,稅務機關如何認定受扶養親屬該由何人申報?何人須更正補(退)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兄弟姐妹若發生同時將父母申報為受扶養親屬時,一般稅捐機關都是 依據申報時間先後,決定以那一份申報書做為認定其申報受扶養親屬資格的一方。 舉例來說,甲、乙兩兄弟同時扶養符合稅法規定受扶養條件的父母為其扶養親屬,甲較乙 早申報一天,未來若發生有退、補稅情形,稅捐機關即視同甲具有扶養其父母的優先資格 ,同時申報父母為受扶養親屬的乙,相對會被稅捐機關剔除申報扶養親屬的免稅額,並予 補稅。 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兄弟姐妹間要同時申報扶養父母為其受扶養親屬時,最好先做好 協調,以免補稅時出現爭議。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4/14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154
文章代碼(AID): #10VRcv3d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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