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記帳業純益率 調降
■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已修訂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申報案件書面審核要點,調降辦
理工商登記或代客記帳業者的純益率,自下月申報92年度綜所稅起適用。
中區國稅局審二科說,92年度書審案件分為三類,一是申報或自行調整純益率達下列標準
者:律師40%、會計師30%、建築師及技師25%、地政士35%、保險經紀人40%、幼稚園
及托兒所18%、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理記帳者25%(原為30%)。
醫師健保(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收入20%、一般收入30%,補習班及駕訓班18%、專利
商標代理人25%、養護療養院所20%(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私立護理機構,及依
「老人褔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機構為15%)、托育中心30%、引水人65%。
次為適用「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條件是申報或自行調整純益率達前三年度核定平均
純益率以上,但純益率未達6%年度,不併計平均值;申報收入達1億元,前三年度經查帳
核定純益率與申報純益率相差不到1%者,雖前三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低於6%,仍可適用。
【2004/04/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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