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託 應保存文件以免課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4/20 21: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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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委託人將財產信託予受託人,不課徵贈與稅。但是納稅義務人主張財產信託,應負舉證責 任。 國稅局說,轄內有一名黃姓納稅義務人,因配偶在死亡前二年內將其銀行存款贈與黃君, 經該局查獲,除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外,並處罰鍰。 黃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配偶生前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家庭收入全賴他本身 的工作所得,因此配偶的遺產,僅有繼承而取得的土地,其餘財產均屬黃君所有,基於信 託關係而將該存款交由其配偶保管處理,其配偶嗣後已歸還該存款,並無涉及贈與。 但此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黃君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本案經國稅局查獲其配偶自其存款帳戶提領現金匯入黃君存款帳 戶,則上述現金移轉事實,外觀上已足堪認定為其配偶對黃君無償給與的贈與行為,應認 該局已盡舉證責任。黃君主張其配偶存款帳戶中的存款,乃黃君所得,其金錢流通關係係 基於信託,自應由黃君對此有利於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黃君未舉證以實其說,尚無法 認定上開自其配偶存款帳戶提領現金,確屬黃君所得,因此判決黃君敗訴。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將財產信託他人時,應依信託法有關規定辦理,並保存相關證明 文件,以免因無法舉證而遭補稅處罰。 【2004/04/20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5.192
文章代碼(AID): #10XI8smi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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