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裁罰 舊案適用新標準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新修正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已自3月底實施,除了稅捐
機關核課未確定案件,可以適用較輕的新處罰規定外,已經接到罰鍰繳款書的納稅人,亦
可適用法令「從新從輕」的原則,在法定的復查期限內,要求稅捐機關改按新規定適用較
輕的罰鍰。
依照規定,納稅人申請復查的期限,是在接到繳款書後,依所載限繳日期屆滿日後的30天
內為範圍。納稅人若要申請適用新的裁罰標準,享有較輕處罰的優惠,就要在接到繳款書
後繳納期限屆滿日起算30天內,向稅捐機關提出更正申請。
財政部表示,新修正的稅務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已經公告自今年3月29日起生
效適用。
財政部強調,依照從新從輕原則,在罰鍰倍數參考表實施前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可以
改適用新修正的參考表,只要原裁罰倍數較高者,稅捐機關都應主動予以降低。也就是所
有屬於尚未發單課徵的補稅案件,稅捐機關都將依新修正的參考表,自動減輕裁罰倍數。
但是,對於營業人已經接到稅捐機關發出的罰鍰繳款書案件者,財政部也規定,營業人亦
可在申請復查期限內向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減輕裁罰倍數。
舉例來說,營業人若有進貨事實卻得設行號發票虛報進項稅額的違法行為,依照修正前的
罰鍰參考表,營業稅需被課處七倍罰鍰,但按新修正參考表則應改處五倍罰鍰。財政部說
,假設現在稅捐機關尚未寄發處分書及罰鍰繳款書,其將自動依新修正的參考表,對未確
定案件改課處五倍罰鍰。
同樣的,若營業人已接獲處分書及罰鍰繳款書,限繳日期為93年4月1日至同年月30日,營
業人應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請求改按新修正的參考表課處五倍罰鍰,稽徵機
關受理後,認為申請人有理由者,即可改採五倍裁罰,並重新寄送罰鍰繳款書,交由納稅
人繳稅。
【2004/04/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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