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農地未農用 不必整筆補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4/27 19: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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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農地若有部分未做農業使用,依法原需要整筆補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不過,財政部最近同 意,若在稅捐機關核算補稅款之前,農地已經辦妥分割手續者,稅捐機關可僅就未做農業 使用部分核算稅款,不必整筆補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以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的農業用地,在五年列管期間內,如果發生有部分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時,應就該未繼續作 農業使用部分追繳稅賦。 至於所稱「該未繼續作農業使用部分」,財政部表示,依照農業主管機關的意見,是以整 筆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做為查核基準。財政部說,稽徵機關對部分未做農業使用的 農地,應按「筆」核算應追繳稅款。 財政部日前再發布函釋指出,未繼續做農業使用的農地,如屬整筆土地僅部分未作農業使 用,稅捐機關經通知當事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在所規定的期限屆滿時,仍未恢復作 農業使用而應予補稅者,但未作農業使用的部分農地,已經依法分割,稽徵機關在計算應 追繳稅賦時,可以只就未作農業使用的各該筆土地,補徵遺產稅、贈與稅。 【2004/04/27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119
文章代碼(AID): #10ZaaPZ1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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