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農地未農用 不必整筆補稅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農地若有部分未做農業使用,依法原需要整筆補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不過,財政部最近同
意,若在稅捐機關核算補稅款之前,農地已經辦妥分割手續者,稅捐機關可僅就未做農業
使用部分核算稅款,不必整筆補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以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的農業用地,在五年列管期間內,如果發生有部分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時,應就該未繼續作
農業使用部分追繳稅賦。
至於所稱「該未繼續作農業使用部分」,財政部表示,依照農業主管機關的意見,是以整
筆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做為查核基準。財政部說,稽徵機關對部分未做農業使用的
農地,應按「筆」核算應追繳稅款。
財政部日前再發布函釋指出,未繼續做農業使用的農地,如屬整筆土地僅部分未作農業使
用,稅捐機關經通知當事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在所規定的期限屆滿時,仍未恢復作
農業使用而應予補稅者,但未作農業使用的部分農地,已經依法分割,稽徵機關在計算應
追繳稅賦時,可以只就未作農業使用的各該筆土地,補徵遺產稅、贈與稅。
【2004/04/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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