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事後稽核有利貨物通關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7/20 05: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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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嘉宜 「事後稽核」是對海關利害關係人,包括進出口商、報關、倉儲、運輸等業者實施文件、 帳簿、資金來源的查核,以瞭解該等利害關係人是否遵循相關規定辦理。對不遵守規定者 依情節輕重予以補稅、罰款、甚至移送法辦。 事後稽核的基本理念為:一、在通關後設置「查緝點」,積極面「可以不阻礙貨物通關」 ,消極面「可彌補通關線上查緝之不足」。二、查核帳簿及資料,以彌補通關線上實體貨 物查緝的不足。三、把關稅詐欺的查核,從一般查緝業務抽離出來,以達更專業分工。 事後稽核制度,在美國已實施許久,中國大陸也實施十餘年了,我國迄90年10月31日關稅 法修正時始正式規範,目前各關稅局均設有「稽核組」全力推動。在此制度下,每家廠商 均有面臨查核的機會,故廠商應加以瞭解攸關本身權益的相關規定。茲將關稅法第13條、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及「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等規定,綜合歸納介紹如下: 一、 稽核時間限制:海關應「以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為準:(一)於六個月內通知實施 稽核。(二)於二年內進行稽核。(三)若有應補、應退稅費者,於三年內為之。 二、 稽核方式有三種:(一)得要求提供進出口有關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檔案 或資料庫。(二)通知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三)由海關至被稽核人之場所調查。 三、 被稽核人包括: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運輸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企業、 團體或個人。 四、 被稽核人的選定: (一) 專業性選定:1.依情報資料與線索選定。2.依前一年稽核情形選定達某一標準的 廠商。 (二) 策略性選定:1.廠商守法檢查(守法比率、程度、內部控制)。2.國內外價格懸 殊、高稅率或具敏感性等特定貨品。 (三) 一般性選定範圍:1.事後稽核發現異常案件。2.危安、管制進出口及高稅率貨品 。3.到案不符、成立緝案及更改影響稅收、管制項目。4.各單位提供的可疑廠商或貨品資 料。5.有關密報檢舉案件。6.稅費罰鍰未經徵起者。7.貨物逾期不報關、不繳稅或不提領 案件。8.媒體報導貿易異常或業界提供進口資料。9.海關查緝走私、商業司及稅捐機關提 供資料。(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本專欄每周一、三刊登) 【2004/07/19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25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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