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課股票被強制變賣 須報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4/29 21:0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納稅人持有上市公司緩課股票,如因法院強制執行變賣,且經證券 集中保管公司集中保管者,即須依面額併入送保年度的所得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取得符合86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17條 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發行的記名股票,可免計入取得股票年度所得課稅,等到股 東將股票轉讓、送存集保或放棄緩課時,再併入行為年度所得課稅。 中區局審二科說,前述股票如屬分配87年度及以後年度盈餘或股利者,還要加計所含的可 扣抵稅額一併申報。 審二科指出,納稅人持有上市公司緩課股票,若有遭法院強制執行變賣,基於送存集保是 拍賣股票前的必要程序,雖非出於股東自願,仍須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併入送保年度所 得課稅,才不會被補稅送罰。 【2004/04/29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1.191.126
文章代碼(AID): #10aFu8aO (tax)
文章代碼(AID): #10aFu8aO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