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核定通知書須提醒限定繼承權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9)日初審通過,未來稅捐機關應在寄發遺贈稅核定通知書時,應
一併提醒民眾申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時機與權益。
由王幸男等42名立法委員提案修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要求稅捐機關應該在寄發遺贈
稅核定通知書時,一併檢附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申報書表,並提醒民眾適時掌握申請時
機,昨天初審過關。
王幸男等委員認為,為避免夫債妻還或父債子償的弊病,我國民法設有限定繼承與拋棄繼
承制度。但事實上,被繼承人生前財產狀況,除與金融機構往來或不動產相關登記等項目
,較易為繼承人查知之外,如被繼承人生前因保證契約、金錢借貸產生的債務負擔,繼承
人往往無從得知。
民意代表因此主張,要由稅捐機關在核發遺贈稅核定通知書時,一併檢附限定繼承與拋棄
繼承等相關書表,並以明顯字眼提醒民眾注意。
財政部對於立委提案表示,僅可接受以明顯字眼提醒民眾注意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權益
。財政部長林全說,稅捐機關只有核定稅捐的權利,有關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都是人民與
法院之間的問題,稅捐機關寄發相關書表,只會造成民眾的誤解,因為有些民眾也許並不
需要這些文件,稅捐機關主動寄發反而有可能引起爭議。
財委會經過討論後,也同意財政部的看法,但仍決定調整修改遺贈稅法第28條規定的內容
,將稅捐機關寄發核定通知書時,必須以明顯字眼提醒民眾注意申請限定繼承等權益,但
不必寄發相關申請表格。
【2004/04/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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