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逾一年 損益須採完工比例法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5/05 20: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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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超過一年,工程損益必須採完工比例法。南部某廠商即因未採完工比例 法,被國稅局核定補稅,廠商申請復查並遭駁回。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區內廠商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營業收入淨額1.67億 元,營業成本1.5億元。但發現公司承包政府機關兩項未完工程估計合約總成本未扣除工 程利雜費,乃調整其估計總成本,重行核算該年度完工比例,合計調增營業收入390餘萬 元,核定營業收入淨額1.7億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逾一年,有關工程損益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完工 比例可採用工程成本比例法、工時進度比例法及產出單位比例法,如採用工程成本比例法 ,係按每年度決算時實際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比例計算,而估計總成本應按工程合約金 額,扣除營業稅及工程利雜費後的餘額計算。 該公司不服調整補稅,申請復查,主張工程利雜費乃指工程利潤及工程雜費,並非全數皆 利潤,一般而言工程利潤與工程雜費合理估計應各為50%,該公司估計利潤已超過50%,稽 徵機關不應再行調增收入。 但查證後發現工程雜費屬管理費用,非屬成本。國稅局按工程合約金額2.67億元,扣除營 業稅1,270餘萬元及工程利雜費2,200餘萬元,估列工程總成本2.32億元。按年度實際投入 工程成本8,400餘萬元,計算完工比例應為36.5%,依規定該年度應認列營業收入為9,300 餘萬元。 公司申報8,900萬元,原核調增390餘萬元,並無不合,乃駁回其復查申請,該公司不服, 提起訴願,但仍遭財政部駁回。 國稅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承包工程逾一年,工程損益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且估計總成 本應以合約金額扣除營業稅及工程利雜費後餘額計算,並再按已投入成本計算完工比例及 工程損益,以免被調整補稅。 【2004/05/05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1.191.126
文章代碼(AID): #10cDxqVj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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