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賣屋節稅有撇步
■ 記者林韋任/台北報導
去年房市主要買氣之一來自換屋需求,不少人在去年買屋或賣屋,最近申報去年綜合所得
稅時,別忘了申報賣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不過,如果是兩年內有小屋換大
屋,賣便宜屋換高價屋情形,未來兩年內都可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繳納的財交所得。
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因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自完成移
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買價超過原本出售的賣價,可以在重購自用
住宅房屋移轉登記完成年度,自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可適
用。
計算公式:
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A-B=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案例:
蕭先生在92年2月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房屋買進成本40萬元,賣出價額為50萬元(都
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為基準,非市價。這不包括土地價款,納稅人可先行計算出土地和房屋
的分別價值),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元。他在92年12月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
房屋部分計算的價額為55萬,9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
萬元)為50萬元,免稅額單身7.4萬元,扣除額為11.9萬元,蕭先生該如何申報?
計算如下:
A、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即(500,000-74,00
0-119,000)×6%=18,420
B、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即〔(500,000-1
00,000)-74,000-119,000〕×6%=12,420
C、A-B=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即18,420-12,420=6,000
蕭先生申報9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6,000元。
【2004/05/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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