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拍不足償貸款 應申報交易損失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5/11 07:2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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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不動產遭法院法拍後,若拍賣價款不足清償貸款,仍應向國稅 局申報財產交易損失,否則會被視為有財產交易所得,按財政部頒布的標準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經法院拍賣的房地產如果確實沒有所得,且未保留買進契約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者,可以依照謄本所載,證明購置房屋確係貸款支付,而拍賣價未達抵押額的虧 損情形,免予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國稅局提出一宗案例指出,有一名納稅人在90年度出售房屋,因為沒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被國稅局按房屋評定現值與財政部核定標準核課所得稅。納稅人不服,主張該房屋購買 時即向銀行貸款,因未能如期履約致遭債權人聲請拍賣,拍賣款因為不足償還貸款,並未 分配任何價金,確實沒有這筆所得不應課稅。 經國稅局向債權銀行查證結果,當事人確實在79年時向該行分別貸款1,800萬元及600萬元 ,並以當事人所有的房屋做為擔保借款。後來因當事人不能依約還款,經台北地方法院拍 賣其不動產,總計拍賣價為1,200萬元,確實不足以償還債權銀行貸款額度,因此准該當 事人註銷財產交易所得。 依照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看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的成交價額減去原 始取得成本等費用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2004/05/10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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