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補給帖》地下保單保費 不能扣除
■ 記者 陳美珍
選對保險商品,可以擁有「保障加減稅」的雙重好處。每年申報所得稅時,採用列舉扣除
額報稅的民眾,列舉扣除項目中,一定會有保費支出這個節稅項目。包括本人、配偶及直
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不超過2.4萬元,都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減稅。
現行稅法准許民眾列報保費支出減稅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壽險、傷害險、健康險、年金
險及旅行平安險等保險費都在範圍之內。另外,公保、勞保、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及全民
健康保險費,也可以在報稅時,列為保費支出扣稅。
不過,仍要注意目前有三種型態的保費支出不能抵稅,如果不小心放進了列舉扣除額中,
日後就有可能被補稅。這三種保險費支出分別是:
一、以受扶養子女為被保險人,但卻由本人為要保人,並代為繳納保險費的保險型式。由
於保費支出是由納稅人本人支付,必須列為納稅人本人的保費支出計算減稅限額,不能歸
屬為子女的保費支出。
二、納稅人為不受其扶養的直系親屬要保的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亦不能申報扣除。
例如納稅人的直系親屬與納稅人不同一申報戶,納稅人為其直系親屬支付的保險費,即無
法申報扣除。
舉例來說,父母為尚在就學的20歲以上子女投保,父母為要保人並支付保費,子女為被保
險人,但子女選擇單獨申報所得稅,不與父母合併申報,父母支付的保險費就不符合扣除
的條件。
三、納稅人為受其扶養的非直系親屬要保所支付的保險費,亦不可以申報扣除。例如,納
稅人為申報戶內扶養的姪子或兄弟姐妹要保,雖然保險人與要保人同一申報戶,但因為不
是納稅人的直系親屬,由納稅人所支付的保險費,亦不能申報列舉扣除額節稅。
民眾亦須注意,保險費支出抵減綜合所得的範圍,目前並不包括產物保險,例如機車強制
責任險、汽車保險、住宅火險等的保費支出,不可以扣除減稅。未經核准在案的國外保單
或是國內的地下保單的保險費支出,也不在列報減稅的範圍內。(系列十)
【2004/05/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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