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營所稅連結稅制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2年前 (2004/05/19 03:4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巫鑫 基於法人個體獨立原則,母公司及子公司應個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假設母公 司年度產生盈餘、而子公司年度產生虧損,尚不得由母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俾跨公司間得以盈虧互抵的情形發生。 惟為獎勵企業進行併購,爰於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公司因進行合併、分割、概括承受 、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股份轉換等企業併購法第2章規定的併購行為,而持有 其子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達已發行股份總數(子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資本總額(子公司 為有限公司)90%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12個月的年度起,選擇以該公 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加 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稱為「企業併購營所稅連結稅制」。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例如營業稅申報),仍應由該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別辦理。 另基於公司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前後年度的一致性,爰參考美國及日本規定,增 列明定公司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合於規定的各本國子公司,應全部納入合 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無須事先申請核准,且一經 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後,除因正當理由,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內,報經賦稅 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變更。 另為避免公司任意變更所得稅申報方式,爰增列明定其原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後報經賦稅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採分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自變更年度起連續五年,不 得再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明定其子公司因股權變動,不符連結稅制規定, 而個別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自該子公司個別申報年度起連續五年,不得再納入合 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杜取巧。 另基於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有關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 及應納稅額的計算、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營稅額的計算、營業虧損的扣除、 投資抵減獎勵的適用、國外稅額的扣抵、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處理、暫繳申報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的規範內容及辦法,宜以法規命令方式為之,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 ,明定法律授權由賦稅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2004/05/18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1.233
文章代碼(AID): #10gcVZdV (tax)
文章代碼(AID): #10gcVZdV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