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得查調借款人課稅資料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2年前 (2004/05/27 06: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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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政鋒/高雄報導 多數金融機構在與借款人的借款約定書中都載明,「可以隨時查調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課 稅與財產資料」,稅務單位認為這項約定並不符合平等互惠原則,金融機構仍不能據此約 定,查調當事人的課稅及財產資料。 高雄市稅捐處主任秘書陳財源指出,民眾的納稅及財產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權,目前發現金 融機構的借款約定書中,普遍都記載著金融單位得隨時查調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課稅資料 的特別條款,雖然雙方訂定契約的手續完備,但仍有爭議。 陳財源表示,依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說明,金融業者以定型化契約,訂立隨時得查 調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課稅資料代理權的約定,並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的平 等互惠原則。 此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款「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如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 顯失公平者,無效。」另第2項第1款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推 定其顯失公平,所以根據以上相關法令規定及說明,金融業者僅根據定型化契約,而訂立 隨時得查調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課稅資料代理權的約定,這樣並不能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 相關債務人的財產及相關課稅資料。 陳財源表示,稅捐處對納稅人的服務,除了稅務上的協助之外,涉及納稅人個人權益的部 分,稅捐機關也會嚴加把關,也歡迎納稅人可以隨時向稅捐處諮詢,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2004/05/26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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